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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出,将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针对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无房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上限由700元提高至1400元。针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无房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及房租发票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由2500元提高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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